新华社上海4月5日电上海市财政局日前制订并出台了在国有企业中建立向董事会、监事会进行财务决算报告的制度。
这项旨在加强国企董事会、监事会对企业财务活动监控和企业“自控”的地方法规规定,从今年起,上海建立财务决算报告的范围是:国有独资公司(含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)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子公司、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、国有企业参与组建的发起式股份有限公司等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、企业财务总监审核并报总经理签署。
这一新制度还对全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包括会计报表、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内容,作了统一、规范的规定。例如,对会计报表附注内容,明确规定每个国企都要如实报告应收帐款及其帐龄;对外短期或长期投资情况;原材料、产成品库存及损失情况;递延资产、主要负债情况以及为本企业负债提供的担保、本企业为其他企业借款担保的情况等。